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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股东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

浏览: 发表时间:2018-07-11 15:19:36

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受阻的救济方法: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继承人也可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法律规定了继承人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但由于是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如果继承人直接依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继承股东,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则继承人很难实现其股东权利。

  一、继承人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股东可能会基于人的合作因素考虑,来阻碍继承人继承股份,此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原股东死亡后,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减少其出资股份,并在未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以此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由于章程的修改,且没有其继承人参加,即死亡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没有代表参加表决,尽管参会股东有签字,但由于其表决程序不合法,亦应不具备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该章程规定不适用死亡股东的继承人。

  依据新《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的继承人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股东权利,公司则以上述规定来抗辩,在此情况下,股东的继承人则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并变更公司的股权登记。

  继承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来得到救济,而诉讼过程往往耗时数月,如果进入二审,耗时更长,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经营极有可能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其他股东故意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资产等情形。到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之时,公司已经面目全非,这对于继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继承人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另一种看法认为,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之时,依当时的法律和公司章程,当然继承股权,同时获得股东资格,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并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签发出资证明,召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若不履行该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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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表时间:2018-07-11 15:19:36

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受阻的救济方法: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继承人也可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法律规定了继承人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但由于是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如果继承人直接依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继承股东,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则继承人很难实现其股东权利。

  一、继承人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股东可能会基于人的合作因素考虑,来阻碍继承人继承股份,此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原股东死亡后,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减少其出资股份,并在未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以此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由于章程的修改,且没有其继承人参加,即死亡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没有代表参加表决,尽管参会股东有签字,但由于其表决程序不合法,亦应不具备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该章程规定不适用死亡股东的继承人。

  依据新《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的继承人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股东权利,公司则以上述规定来抗辩,在此情况下,股东的继承人则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并变更公司的股权登记。

  继承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来得到救济,而诉讼过程往往耗时数月,如果进入二审,耗时更长,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经营极有可能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其他股东故意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资产等情形。到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之时,公司已经面目全非,这对于继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继承人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另一种看法认为,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之时,依当时的法律和公司章程,当然继承股权,同时获得股东资格,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并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签发出资证明,召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若不履行该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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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受阻的救济方法: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继承人也可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法律规定了继承人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但由于是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如果继承人直接依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继承股东,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则继承人很难实现其股东权利。

  一、继承人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股东可能会基于人的合作因素考虑,来阻碍继承人继承股份,此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原股东死亡后,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减少其出资股份,并在未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以此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由于章程的修改,且没有其继承人参加,即死亡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没有代表参加表决,尽管参会股东有签字,但由于其表决程序不合法,亦应不具备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该章程规定不适用死亡股东的继承人。

  依据新《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的继承人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股东权利,公司则以上述规定来抗辩,在此情况下,股东的继承人则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并变更公司的股权登记。

  继承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来得到救济,而诉讼过程往往耗时数月,如果进入二审,耗时更长,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经营极有可能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其他股东故意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资产等情形。到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之时,公司已经面目全非,这对于继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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