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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但是这种知情权是有限制的,股东财务帐簿查阅权有别于会计报告查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即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而言,这是强制性的义务。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2、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及会计凭证的范畴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3、原告葛某在任A公司董事的同时,担任竞争性的北京B公司的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诚义务,因此A公司有理由拒绝其查询会计账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我国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被告已经依法向原告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询会计凭证。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容。虽然会计法要求会计报告、财务帐簿和原始凭证必须相符和相互印证,但并不表示在股东知情权的层面上,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就当然包括财务帐簿和会计凭证,或者查阅财务帐簿就当然将原始会计凭证涵盖在内。
一般而言,单独的股东对会计报告查阅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而财务帐簿查阅权以及原始凭证查阅权的行使则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影响甚巨,因为这里面包含了非常之多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但是,如果原告葛某在和另一股东黄某设立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表明,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上述三项财务记录的话,则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在与他人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有没有律师参与起草制作合资协议、章程等,其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1、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但是这种知情权是有限制的,股东财务帐簿查阅权有别于会计报告查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即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而言,这是强制性的义务。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2、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及会计凭证的范畴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3、原告葛某在任A公司董事的同时,担任竞争性的北京B公司的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诚义务,因此A公司有理由拒绝其查询会计账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我国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被告已经依法向原告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询会计凭证。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容。虽然会计法要求会计报告、财务帐簿和原始凭证必须相符和相互印证,但并不表示在股东知情权的层面上,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就当然包括财务帐簿和会计凭证,或者查阅财务帐簿就当然将原始会计凭证涵盖在内。
一般而言,单独的股东对会计报告查阅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而财务帐簿查阅权以及原始凭证查阅权的行使则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影响甚巨,因为这里面包含了非常之多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但是,如果原告葛某在和另一股东黄某设立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表明,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上述三项财务记录的话,则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在与他人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有没有律师参与起草制作合资协议、章程等,其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 Cases —
1、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但是这种知情权是有限制的,股东财务帐簿查阅权有别于会计报告查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即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而言,这是强制性的义务。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2、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及会计凭证的范畴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3、原告葛某在任A公司董事的同时,担任竞争性的北京B公司的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诚义务,因此A公司有理由拒绝其查询会计账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我国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被告已经依法向原告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询会计凭证。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容。虽然会计法要求会计报告、财务帐簿和原始凭证必须相符和相互印证,但并不表示在股东知情权的层面上,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就当然包括财务帐簿和会计凭证,或者查阅财务帐簿就当然将原始会计凭证涵盖在内。
一般而言,单独的股东对会计报告查阅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而财务帐簿查阅权以及原始凭证查阅权的行使则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影响甚巨,因为这里面包含了非常之多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但是,如果原告葛某在和另一股东黄某设立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表明,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上述三项财务记录的话,则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在与他人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有没有律师参与起草制作合资协议、章程等,其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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